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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8月1日正式施行,典当通配套功能同步上线!
2026-07-3157


 个人贷款成本明示新规8月1日施行,典当行适用。典当通上线确认书功能,企业可自愿选择使用该功能,灵活适配线下、线上及线上线下结合的不同业务场景。


2026年3月1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金规〔2026〕2号),自2026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旨在维护个人贷款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金融服务质效。典当行作为地方金融组织,明确适用本规定。
为帮助典当企业高效落实新规要求,典当通已正式开发上线《明示客户融资年化综合成本确认书》功能,支持打印线下签署上传系统及在线签署两种模式,企业可自愿选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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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核心要点速览


《规定》共11条,是在现有贷款业务信息披露监管制度框架内,细化个人贷款业务息费信息披露的涵盖范围、操作方式和环节等。核心要点包括:
1. 综合融资成本的定义
个人贷款业务综合融资成本是指由借款人承担的与贷款相关的各项息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利息、分期费用、增信服务费等正常履约成本,以及逾期罚息等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
2. 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
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当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明示表应注明贷款本金金额,逐项列明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收取的各息费项目及其收取方式、收取标准和收取主体,综合计算正常履约情形下借款人承担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同时逐项列明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项目及其收取标准和收取主体。
3. 明示方式


  • 现场办理:应在签署贷款合同或办理分期前,由借款人在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上签字确认。
  • 线上办理:应通过弹窗方式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设置强制阅读时间,由借款人确认。
  • 线上消费分期:应在消费订单支付页面以显著方式清晰展示贷款本金、分期安排、服务费用、收取主体、年化综合融资成本及违约成本。
  • 营业场所及官网:应清晰披露正常履约情形下的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上限。


4. 年化折算方式
正常履约情形下借款人承担的各项息费,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3号)采取内部收益率法逐项折算为年化水平,加总计算得出年化综合融资成本。
5. 新老划断
《规定》施行时,按照“新老划断”原则,新增业务严格按《规定》要求开展明示综合融资成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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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适用新规的要点提示


根据《规定》第九条,贷款人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典当行属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地方金融组织,且开展的以自然人为主要对象的典当业务本质上属于个人贷款,因此必须遵守该规定
典当行需重点关注以下合规要求:
  1. 制作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逐项列明典当行及合作机构收取的各息费项目、收取方式、标准、主体。典当行原有的“综合费用”仅指典当行自身收取的服务及管理费,属于“综合融资成本”的一部分。下户评估费、登记费、公证费等第三方费用也应列入明示表,单独列示。
  2. 营业场所及官网公示:根据业务类型(动产质押、房地产抵押、财产权利质押)分别计算并展示对应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上限。
  3. 线下业务签字确认:在签署合同或办理分期前,由借款人签字确认。
  4. 线上业务弹窗确认:设置强制阅读时间,由借款人确认。
  5. 合作机构管理: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各方落实明示要求的责任和义务。
  6. 及时告知变动:利率定价基准调整、开展优惠活动等原因导致融资成本变动时,应及时告知借款人。
  7. 法定费率上限不变:目前典当行收费依据仍是《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动产质押月综合费率不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不超过27‰,财产权利质押不超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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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通《明示客户融资年化综合成本确认书》功能正式启用


为帮助典当企业高效落实新规要求,典当通已正式开发上线《明示客户融资年化综合成本确认书》功能,全面支持新规下的综合融资成本明示工作。
功能特点:
支持线下签署:打印《明示客户融资年化综合成本确认书》,由客户线下签字确认后,上传系统存档,满足现场办理业务的签字确认要求。
支持在线签署:通过典当通平台发起在线签署,客户可通过电子签名方式完成确认。典当通此前已为典当行提供电子签名技术服务,累计完成上万笔业务签署,支持手写签名和人脸识别认证。
? 合规内容全覆盖:确认书严格参照《规定》要求,涵盖贷款本金金额、各息费项目及收取方式/标准/主体、正常履约年化综合融资成本(按内部收益率法计算)、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项目及标准、“除已明示项目外不再收取其他任何息费”的提示等内容。
企业可自愿选择使用该功能,灵活适配线下、线上及线上线下结合的不同业务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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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将于2026年8月1日正式施行。建议各典当企业提前做好以下准备:
  1. 梳理现有业务流程,确保8月1日起新增业务全面符合新规要求;
  2. 在营业场所和官网完成综合融资成本上限公示;
  3. 根据自身业务类型(动产质押、房地产抵押、财产权利质押)分别计算并展示对应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上限;
  4. 如选择使用典当通《明示客户融资年化综合成本确认书》功能,可联系典当通客服(电话/QQ:4000810808)了解具体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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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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