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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小额贷款同业协会四类会员行业自律管理提示
2026-03-252

按照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开展2026年“3·15”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活动工作要求,本次活动以“清朗金融网络 守护安心消费”为主题,通过多种形式普及金融知识和风险防范常识,针对网络金融营销乱象加强消保提醒提示,大力推广金融行业利用数智赋能精准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金融需求、深入开展为民办实事的务实举措,共同营造清朗有序的金融市场环境,护航安心、放心消费。宁夏小额贷款同业协会结合会员实际,整理了四类地方金融组织会员行业自律管理提示,具体如下:

小额贷款公司:消费者保护篇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的通知》(金发〔2024〕8号)《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2024〕26号)、《小额贷款公司综合融资成本管理工作指引》(银发〔2025〕247号,下称《指引》)、《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金规〔2026〕2号,下称《规定》)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小额贷款公司要切实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贯彻到业务流程各环节。

二、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将强制阅读合同作为合同签署的前置环节,并在合同中以醒目形式载明涉及消费者利益的内容。


三、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催收管理制度,强化合作催收机构管理,严格规范催收行为。

四、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使用的互联网平台收集、存储、使用客户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在相关页面醒目位置提示客户阅读授权书内容,在授权书中披露收集信息的内容、使用方式和期限等,确保客户阅读授权书并签署同意。

五、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完善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畅通投诉受理渠道,明确反馈机制,依法合规、积极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


六、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配套机制,积极主动与消费者通过协商或调解等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七、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官网等渠道清晰披露借款人正常履约情形下的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上限。

八、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贷款业务,特别是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当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应注明贷款本金金额,并逐项列明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收取的各息费项目及其收取方式、收取标准和收取主体,在此基础上综合计算正常履约情形下借款人承担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

九、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不得超过年化24%,2027年底前新发放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均压降至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以内。


典当公司:消费者保护篇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的通知》(金发〔2024〕8号)《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金规〔2026〕2号,下称《规定》)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典当行监督管理指引(试行)》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典当行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典当当金利率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及浮动范围执行,当金利息不得预扣;发挥对小型微型企业、个人融资的补充作用,主动改进服务,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和居民个人综合融资成本。


三、典当行应当采用协议折价或者协议拍卖、变卖的方式及时处理绝当物,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拍卖、变卖收入在扣除拍卖、变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应当继续向当户追偿。


四、典当行办理典当业务,应当向当户开具当票。严禁企业违规不开具当票、以合同代替当票、有当票无质(抵)押等违规行为。


五、典当行和当户不得将当票转让、出借或者质押给第三人。


六、典当行应当在其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其业务范围、业务流程、当金利率和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营业时间等事项。


七、参照《规定》,典当行在开展民品典当、财产权利质押典当、房地产抵押典当等业务时,应当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应注明贷款本金金额,并逐项列明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收取的各息费项目及其收取方式、收取标准和收取主体,在此基础上综合计算正常履约情形下借款人承担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

融资租赁公司:合规经营篇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的通知》(金发〔2024〕8号)、《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金规〔2025〕25号)、《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参照执行<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的函》(金普惠函〔2026〕24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融资租赁公司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主动配合监管,审慎经营,诚实守信,风险自担,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遵守市场竞争公平的原则,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二、融资租赁公司不得违规融资,包括吸收存款、变相吸收存款或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向社会公众融资等,不得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三、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活动,应当确保租赁物权属清晰、真实存在、能够产生收益,符合适格性要求,不得开展非设备类售后回租业务防止租赁物“虚化”“泛化”。

四、融资租赁公司应当依法保障承租人财产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尊重权和信息安全权,明确合作事项范围、消费者权益保护、争议解决方式、信息数据安全、违约责任以及合作方配合落实监管要求等内容,禁止虚假宣传、强制交易、歧视及信息泄露,并建立内控机制接受监督;收集和处理承租人信息时,须遵守数据安全法规,获得授权并确保信息安全。

商业保理公司:合规经营篇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下称《通知》)、《关于印发<商业保理企业名单制管理工作方案>的函》(银保监普惠金融函〔2020〕273号)、《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的通知》(金发〔2024〕8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商业保理企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回归本源,专注主业,诚实守信,合规经营,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二、商业保理企业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坚守政策红线,聚焦服务实体经济本源,规范融资成本,禁止通过“服务费捆绑”等隐蔽方式抬高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切实降低实体企业融资负担。

三、严禁商业保理公司协助核心企业不合理拉长账期,变相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四、商业保理企业应当以底层应收账款风险防控为核心,构建全链条风控体系,以全流程精细化管控筑牢资产安全防线。


五、商业保理企业要加强行业协同,禁止出租出借拍照、违规开展通道业务及关联交易,严防通过多层嵌套、资金空转等方式规避监管。

六、商业保理企业属于地方金融组织,未经许可,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

(以上信息由宁夏小额贷款同业协会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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