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
1月3日,重庆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旨在为加强地方金融管理,规范地方金融组织及其经营行为,防范和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保障西部金融中心建设。
1月6日,湖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失联”“空壳”地方金融组织名单(第一批)的公示》。名单包括82家机构,其中:小额贷款公司16家、融资担保公司9家、融资租赁公司44家、商业保理公司5家、典当行8家。
1月7日,湖北省委金融办网站发布省委金融办近日修订印发《湖北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旨在为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我省各类金融突发事件,坚决防控金融领域重大安全风险,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保障全省经济金融安全。
1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2023年度典当行年审结果的通报》,全区共抽查52家典当行,通报结果为:A类26家,B类15家,不通过2家。
1月8日,浙江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 2023 年度浙江省典当行年审结果的通报》(不含宁波),其中:通过(A类)企业148家;通过(B类)企业79家;不通过企业63家。
1月15日,《山东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0号)正式实施,旨在为了加强非法集资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保障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1月15日,甘肃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拟退出“失联”“空壳”及严重违规经营地方金融组织名单(第一批)的公示》。名单包括33家机构,其中:小额贷款公司19家,典当行11家,融资担保公司3家。
1月15日,重庆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证照不齐”典当行有关情况的风险提示》,公布了重庆市名称中包含“典当”字样但未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的120家市场主体名单,并提示广大消费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典当行开展相关业务时,应查验其《典当经营许可证》,确保其具有典当业务经营资质,依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1月16日,河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清理类”地方金融组织及违规使用地方金融组织字样市场主体的公示》,涉及违规主体302家。
1月24日,河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更新全省地方金融组织名单的公告》。截至去年末,全省小额贷款公司248家、省融资担保公司202家、典当行288家、融资租赁公司9家、商业保理公司1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1家、各类交易场所6家。
2月12日,江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公安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江苏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苏金管规〔2025〕1号),旨在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非法集资,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2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金融办印发《金融支持自治区稳增长促发展攻坚年行动实施方案》。《方案》围绕自治区奋力打好“六个攻坚战”,实施“六项行动”,提出25条具体措施,聚焦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增强金融支持的力度、可持续性和专业化水平。
2月19日,吉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2023年度典当行年审结果的公告》,共43家,其中:A类13家,B类18家,不通过12家。
2月24日,山西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山西省7类地方金融组织名单》。截至2024年12月末,纳入我局监管的7类地方金融组织机构共527家,其中:融资担保公司56家、小额贷款公司235家、区域性股权市场1家、典当行231家、正常经营类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1家、商业保理公司法人机构1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2家。
2月25日,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政商交往“正面、负面、倡导”清单(试行)》,旨在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重要论述,明晰政商交往界限,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推动政商交往亲而有度、清而有为,激励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加快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3月3日,福建省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防范“云养经济”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指出,近年来,我国互联网经济催生“云养经济”新型农业模式,但部分不法企业和个人借此名义进行虚假宣传,承诺高额回报,诱导消费者线上认购,实为非法集资。其特征包括:以新概念新技术为噱头虚假宣传,夸大种养规模;承诺短期高额收益,无真实盈利模式支撑;采用“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层层提成,具传销性质;资金缺乏监管,难以追踪,追赃挽损难度大。《提示》指出,未经许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属非法集资,参与损失自行承担,并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
3月4日,四川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四川省“失联”“空壳” 地方金融组织名单的公示(第二批)》,涉及相关机构34家,其中:小额贷款公司2家,典当行6家,融资担保公司5家,融资租赁公司21家。
3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广西六类地方金融组织2023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的通报》,涉及266家小额贷款公司,70家融资担保公司,139家典当行,10家融资租赁公司,8家商业保理公司和2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其中:小额贷款公司AA级11家,A级65家,B级83家,C级42家,D级65家。融资担保公司A级35家,B级10家,C级6家,D级19家。典当行A级33家,B级65家,C级21家,D级20家。融资租赁公司A级5家,B级4家,C级1家。商业保理公司A级2家,B级4家,C级2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A级2家。
3月21日,湖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涉金融领域投资企业“失联”“空壳”名单专项清理整治情况的公告》,旨在为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着力规范投资类金融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对全省无证展业且经营范围中未明确“以自有资产展业”的涉金融领域投资企业,开展了“失联”“空壳”机构排查认定工作,涉及机构746家。
3月21日,河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公布“清理类”地方金融组织及违规使用地方金融组织字样市场主体的公告》,涉及机构295家,变更后的公司名称不得含有“小额贷款”“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等涉及地方金融组织或具有金融属性的字样,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相关金融业务。
3月26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协同推进不动产抵押融资服务的通知》(深规划资源〔2025〕233号),旨在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便利度,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我市将“互联网+不动产抵押登记”服务延伸至地方金融组织。
3月26日,云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失联”“空壳”地方金融组织名单的公示(第一批)》,名单包括548家机构,其中:名称或经营范围包含“小额贷款公司”的机构109家、名称或经营范围包含“融资担保公司”的机构145家、名称或经营范围包含“典当行”的机构62家、名称或经营范围包含融资租赁公司的机构228家、名称或经营范围包含商业保理公司的机构4家。
3月31日,吉林金融监管局发布《关于防范非法债务中介的风险提示》。近年来,以“代理投诉维权,减免和优化债务”为代表的涉银行业金融领域的不正当反催收、恶意逃废债乱象持续蔓延,甚至形成有组织的黑色产业链,影响清朗的金融消费和维权环境。风险提示广大金融消费者:一是适当消费,理性借贷。二是正规渠道,依法维权。三是保护信息,避免损失。
4月7日,江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江苏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4月10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协同推进不动产抵押融资服务的通知》(深规划资源〔2025〕233号),旨在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便利度,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互联网+不动产抵押登记”服务延伸至地方金融组织。
4月10日,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全省典当行名单(截至2025年4月),涉及机构191家。
4月11日,广州市委金融办发布《广州地方金融组织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十大典型案例》,旨在推进全市地方金融组织“强监管、促创新、优生态”,通过“案例示范+机制创新+科技赋能”三大举措,全面激发地方金融行业服务实体经济动能。
4月16日,河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警惕非金融组织涉嫌非法经营典当业务的风险提示》。近期,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收到群众反映部分寄卖行、寄售行、黄金回收、汽车服务公司等非金融组织以“典”“当”“典当”等字样开展业务宣传,诱导客户向其抵(质)押车辆、金银制品、房产等非法向客户发放当金并收取高额息费,涉嫌非法经营典当业务。
4月17日,湖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试点范围的通知》,旨在为促进湖南省经济绿色健康发展,深度落实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工作,缓解环境权益融资难题。
4月19日,广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粤金管〔2025〕7号),旨在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提供非法集资线索,有效打击非法集资行为。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4月23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发布本市“失联”“空壳”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名单(第一批)的公告》,其中:典当行9家。
4月24日,福建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公布2025年福建省第一批正常经营类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地方交易场所等地方金融组织名单的公告,其中:典当行288家。
4月25日,重庆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第二批“失联”“空壳”地方金融组织名单的公示》,共45家,其中:典当行1家。
4月27日,甘肃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拟退出“失联”“空壳”及严重违规经营地方金融组织名单(第二批)》,其中:涉及小额贷款公司13家,典当行9家,融资担保公司1家。
4月29日,河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更新全省地方金融组织名单的公告》,其中:典当行293家。
4月30日,湖北省农民个人信用价值和农村资产信用价值贷款政策发布会在武汉举行,会上湖北省农业农村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财政厅、人行湖北省分行、湖北金融监管局联合发布《湖北省农民个人信用价值和农村资产信用价值贷款试点办法》。《办法》依靠数据增信和财政增信,构建农民个人信用价值、农村资产信用价值评价体系和风险分担机制,让农民凭借个人信用价值、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借农村资产信用价值直接获得信用贷款,探索破解涉农贷款信息不对称、农村“四地一水”等限制性资产和特殊资产融资受限难题。
4月30日,福建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公布2025年福建省第一批正常经营类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地方交易场所等地方金融组织名单的公告》,其中:小额贷款公司94家,典当行288家,融资担保公司208家,融资租赁公司125家,商业保理公司52家,交易场所8家,区域股权交易中心2家。
5月13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强化财政金融互动政策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攀办规〔2025〕1号)。《措施》提出,支持“7+4”类地方金融组织补充资本。对于我市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小额贷款等“7+4”类地方金融组织成功补充资本的,按照其年度新增实收资本的5‰、单户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市级国有地方金融组织,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承担;对符合条件的县(区)国有地方金融组织,所需资金由县(区)自行承担;对符合条件的民营地方金融组织,根据企业所在地,由市、区(含国家钒钛高新区)财政部门按照35%和65%比例分担,扩权县自行承担。
5月14日,湖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印发《湖南省地方金融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湖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5月22日,江西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江西省地方金融组织现场检查程序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通知,旨在为规范省内地方金融组织现场检查行为。
5月22日,海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决定的公告》,涉及机构8家。
5月28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失联”“空壳”地方金融组织名单的公示,涉及机构1032家,其中:小额贷款公司8家、融资担保公司2家、典当行22家、融资租赁公司821家、商业保理公司179家。
5月28日,安徽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官微发布安徽首家不良资产推介平台上线——“中安金选”小程序正式上线,汇聚了全省16个地市、73个区县、420户特殊“特价”资产,通过“结构化收购+反委托清收”“债务重组+城投合作”“债务重组+增资扩股”等组合模式化解风险不良,是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探索数字化赋能业务发展的一次重要尝试,有助于降低不良资产处置信息的不对称性,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5月30日,成都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风险提示,指出近期发现部分寄卖(售)行、烟酒黄金回收店铺等非金融组织以“典”“当”“抵押”等字样开展业务宣传,涉嫌违规从事典当业务。
5月30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广东省金融监管局、深圳市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印发《广东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清单的通知》,汇总并发布了103项全省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关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等方面的最新金融产品,对相关金融产品名称、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还款方式、产品特色及申请流程等进行了明确,这是广东首次对全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进行梳理汇总和公开发布。
6月9日,甘肃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注销9家典当行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6月11日,安徽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全省正常经营典当公司监管名单》,涉及机构172家。
6月11日,广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督促“失联”“空壳”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担保公司(第一批)退出行业的公告》,其中涉及小额贷款公司34家、典当行63家、融资担保公司2家。
6月12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督促“失联”“空壳”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担保公司(第一批)退出行业的公告》,涉及小额贷款公司3家、典当行14家、融资担保公司6家。
6月16日,贵州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全省有关典当行2023年度年审结果的公示》,涉及10家,等级均为B类。
6月19日,得物App与中国海关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奢侈品检验鉴别中心联合成立鉴别合作研究基地。中国海关科学技术研究中心是中国海关总署直属权威科研机构,专为中国海关提供科学技术研究及标准化体系建设研究。
6月25日,全国省、市典当行业联席会议在沈阳召开。全国32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部分地级市的典当行业协会会长、秘书长80人参会。辽宁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副局长战巍出席会议并致辞。会议主题:典当行业,如何在新形势下,发挥救急解困作用,推动行业进步、助力金融工作再上新台阶。
6月27日,江西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2025年第一批“失联”“空壳”地方金融组织名单的工公示》,共28家,其中:小额贷款公司14家,融资担保公司5家,典当行3家,商业保理公司1家,融资租赁公司5家。
7月9日,四川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四川省“失联”“空壳” 地方金融组织名单的公示(第三批)》,其中:小额贷款公司2家,典当行21家,融资担保公司5家。
7月18日,厦门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防范以“典”“当”“押”为名号开展非法金融业务的风险提示》。近期,部分省市发现存在寄卖行、二手奢侈品店、黄金回收等非地方金融组织公然悬挂“典”“当”“押”等字样或广告标语开展业务宣传,诱导客户进行房产、车辆、金银制品等抵(质)押典当,非法发放当金并收取高额息费,涉嫌违规经营典当业务,损害消费者或法人机构合法权益,扰乱地方金融市场秩序。
7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公布2024年度全区典当行年审结果的公告》,其中:A类的典当行11家,B类的典当行21家,未通过年审的6家。
8月1日,河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发布未经许可在经营范围中使用涉地方金融组织字样市场主体名单的公告》。截至2025年6月,我省240家市场主体未经许可在经营范围中使用涉地方金融组织字样,其中,违规使用“小额贷款”字样4家、“融资担保”字样225家、“融资租赁”字样7家、“商业保理”字样1家、“典当”字样3家。现将相关市场主体名单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上述市场主体不得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应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
8月8日,武汉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名称含“典当”字样但无典当经营资质的经营主体名单》的公告,共55家。
8月13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2024年深圳市典当行业监管评级C级(含)以上机构名单,共67家。
8月26日,甘肃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对地方金融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进行公示的公告》,涉及事项包括融资担保公司现场检查、区域性股权市场现场检查、典当行现场检查等3项。
9月8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公布《关于发布本市“失联”“空壳”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名单(第二批)的公告》,其中:典当行5家,融资租赁公司8家,商业保理公司10家。
9月28日,四川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拟注销自贡市仁邦典当有限公司等42家典当行《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公示》。以上机构典当行《典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并未提起延续申请(名单附后)。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上述典当行被我局公示为“失联”“空壳”地方金融组织,且未收到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我局拟注销上述典当行《典当经营许可证》,现予以公示。
9月29日,湖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湘金管发〔2025〕16号),主要包括《关于规范开展非上市企业股权登记托管和股权质押融资工作的指导意见》(湘金监发〔2021〕21号)等19个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关于印发<湖南省交易场所总体规划(2020-2025年)>的通知》(湘金监发〔2020〕62号)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关于典当行业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湘金监发〔2021〕48号)等3个规范性文件决定废止;《关于印发<湖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湘金监发〔2021〕32号)等2个规范性文件决定修改。
9月30日,江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公布2024年度江苏省典当企业年审结果的通知,全省参加年审的典当法人企业142家,分支机构16家。经审核,142家典当法人企业中,121家通过年审(88家评定为A类、31家评定为B类、2家评定为C类),21家未通过年审;16家典当分支机构中,15家通过年审,1家未通过年审。按照实施分类监管、扶优限劣原则,对A类企业给予适当扶持,对B类、C类企业加大监管力度。对年审未通过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暂停开展除赎当以外的典当业务,不予办理整改事项以外的变更事项。对“失联”“空壳”以及严重违规经营的不合规典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推动其退出典当行业,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
9月30日,重庆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重庆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证照不齐”典当行有关情况的风险提示》,将重庆市名称中包含“典当”字样但无《典当经营许可证》的97家市场主体名单予以公布。
10月11日,贵州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贵州省当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旨在为加强全省典当行监管,规范典当行经营行为,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10月16日,福建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2024年度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初步审定结果的公示》。其中:A类28家,B类57家,C类17家。
10月17日,海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2024年六类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评级 C级(含)以上机构名单的公告》。其中,小额贷款公司评级有8家为A级、18家为B级、19家为C级;融资担保公司评级有6家A级、13家B级、20家C级;融资租赁公司评级有7家A级、5家B级、2家C级;商业保理公司评级有3家A级、9家B级、12家C级;典当行评级有27家B级、62家C级;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1家A级、1家B级。六类业态共有C级(含)以上213家,D级(含)以下101家。
10月22日,安徽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2025年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A级(含)以上名单》。其中:小额贷款公司91家,融资担保公司128家。
10月27日,四川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督促“失联”“空壳”地方金融组织(第一批)退出行业的公告》,我局前期发布三批《四川省“失联”“空壳”地方金融组织名单的公示》,现均已公示期满。经研究,现将第一批认定的“失联”“空壳”企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列入上述名单的企业应主动申请注销或通过变更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的方式退出行业。其中:小额贷款公司8家,典当行48家,融资担保公司11家,融资租赁公司14家。
10月27日,河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2024年度典当行年审结果的公示(第一批)》,其中:A类46家,B类37家,不予通过1家。
10月2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SDK)通报》(2025年第6批,总第51批)。近期,经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抽查,共发现42款App及SDK存在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现予以通报。其中:重庆市渝中区科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在快手发布的“星贷”产品(应用版本2.8.3),涉及问题为违规搜集、使用个人信息。
10月31日,天津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失联”“空壳” 地方金融组织的公示(第二批),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近期,天津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会同相关区财政局开展了排查、取证、审查工作,322家地方金融组织符合“失联”“空壳”情形,现予公示,其中:融资租赁公司242家,商业保理公司78家,小额贷款公司1家,典当行1家。
10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2025年三季度小额贷款公司统计数据报告。截至2025年9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4863家。贷款余额7229亿元,前三季度减少319亿元。
11月6日,河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2024年度典当行年审结果的公告(第一批)》,其中:A类46家,B类37家,不予通过1家。
11月17日,广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2024年度广东省典当企业年审(第一批)拟定结果的公示》。纳入本次年审范围的典当企业共155家(含分支机构26家),第一批134家典当企业中,96家拟定为A类企业、36家拟定为B类企业、2家拟定为不通过。
11月20日,广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做好典当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原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全部纳入此次换发工作范围,换发工作仍采取分批开展方式,第一批换发对象为2022、2023年度年审通过且正常经营的典当行(不含根据持续监管要求再次纳入2024年度年审范围的典当行),第二批为2024年度年审通过的典当行,其他纳入第三批甄别办理。
12月2日,关于2024年度广东省典当企业年审结果(第一批)的通报,其中:95家典当企业被定为A类,35家典当企业被定为B类,2家典当企业被定为不通过。
12月5日,新疆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2024年度自治区典当行年审结果公示》,经各地州市监管部门审核,51家年审结果为A类,65家年审结果为B类,13家年审结果为不通过。
12月15日,重庆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重庆市2025年度典当行年审结果的公示,参加年审的44家典当行中,年审通过(A类)13家,不通过类4家,其他27家机构为整改类。
12月19日,湖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全省典当行2024年度年审评级情况的通报》,其中:A类20家,B类24家,C类2家。
12月29日,吉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经营范围中包含“典当”字样但未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公告,涉及长春市正合寄卖有限公司等45家企业。
12月29日,吉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名称中包含“典当”字样但未取得或已被取消《典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公告,涉及机构63家。
12月29日,吉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发布2025年“失联”“空壳”典当行名单的公告,涉及机构6家。
12月25日,河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2024年度全省典当行年审情况的公示》,涉及机构97家,其中:未通过6家。
12月31日,湖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2024年度湖南省典当行年审结果公示》,其中:通过97家,不通过26家。
12月31日,湖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全省第二批“空壳”“失联”地方金融组织的公示》,其中:融资担保公司4家,小额贷款公司5家,典当行12家。
融资担保公司
1月6日,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陕西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深化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陕财办金〔2024〕50号),旨在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发〔2023〕15号)要求,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1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规〔2025〕1号),旨在为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重要作用,发挥逆周期调节功能,助力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纾困发展,更好服务“3815”战略发展目标。
2月19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财金〔2025〕11号),旨在为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高质量发展,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行为,更好服务小微企业、“三农”等经营主体。
3月14日,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发布《关于诚信经营的倡议书》,旨在为引导融资担保机构牢固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强化从业人员自律约束,营造“抱诚守真 重信守诺”的良好行业风尚,从压实主体责任、严格遵纪守法、重视诚信管理、切实履约诚信、加强诚信宣教、培育诚信文化、践行社会责任等七个方面发出倡议。
3月18日,四川省政府性融资担保高质量发展推进大会暨四川省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揭牌仪式在成都举行。此次大会,标志着四川省担保集团正式扬帆起航,是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迈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4月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若干举措的通知》(粤府办〔2025〕8号)。《通知》提出,提高县域国有企业融资能力,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适当对县域功能性国企债券增信业务给予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创新城乡建设投融资方式方法,建立完善农产品订单、应收账款、存货等形式的抵质押、流转、评估服务机制,为县域优质项目担保增信。
4月2日,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印发《2025年上海信贷政策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导在沪金融机构有效传导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保持信贷总量合理增长,重点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着力支持扩大内需、提振消费,加大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助力上海“五个中心”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4月9日,莆田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莆田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莆田监管分局、莆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莆田市进一步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质效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莆市工信规〔2025〕4号),旨在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俯下身子抓产业,一心一意谋发展”部署要求,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利用市场化手段为我市“白名单”企业及“缺信用”、“缺抵质押”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三农”等主体增加信用保证,提高银行信贷投放能力和意愿。
4月18日,陕西省委金融办会同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陕西金融监管局、陕西证监局等10部门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科技金融的若干措施》,围绕完善科技信贷服务体系、发挥科技保险风险保障和融资担保作用等5个方面,提出50条具体措施。
4月28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发布《广东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清单》(粤市监〔2025〕23号),旨在充分发挥知识产权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和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作用,丰富知识产权金融产品,促进知识产权金融工作提质增量。
5月15日,厦门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升级“财政政策+金融工具”支持畅通经济循环的若干措施》(厦财规〔2025〕1号),旨在为着力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以高质量发展的确定性应对外部环境急剧变化的不确定性,推出一揽子增量政策,升级优化“财政政策+金融工具”,形成规模超1500亿元的政策工具组合,支持畅通经济循环。
4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中国营商环境发展报告(2025)》。《报告》提到:2024年,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业务规模1.41万亿元,同比增长7.7%,累计合作业务规模5.39万亿元,带动合作机构降费让利,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经营主体综合融资成本降至4.99%。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支持供应链上游小微企业、政府采购中标供应商等便捷开展线上融资,截至2024年底已促成中小微企业融资48.4万笔,融资金额18.9万亿元。
5月13日,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等7部门印发《加快构建科技金融体制 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政策举措》,旨在发展科技金融是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必由之路,金融资本是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力量。为加快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科技强国建设。《通知》提出,要实施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健全创新积分制与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专项担保计划联动实施机制。
5月1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天津市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工作方案(2025—2027年)》(津政发〔2025〕9号),旨在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全国科技大会部署要求,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重要论述和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扎实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5月1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八部门印发《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措施》(金发〔2025〕21号)。《措施》着重发挥监管、货币、财税、产业等各项政策合力,从增加融资供给、降低综合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提高支持精准性、落实监管政策、强化风险管理、完善政策保障、做好组织实施等八个方面,提出23项工作措施,其中:优化风险分担补偿机制。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财金〔2025〕11号),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高质量发展。在防止新增隐性债务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综合运用风险补偿、担保费补贴、业务奖补、资本金补充、绩效考核等方式,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增信支持,拓展对小微企业的覆盖面,稳步扩大业务规模,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积极向小微企业降费让利。
5月23日,全国首家金融业联合人民调解组织——北京金融纠纷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京成立。作为全国首家金融业联合人民调解组织,金融联调委致力与其他金融领域内依法成立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加强联动协同,不断提升金融领域矛盾纠纷化解整体效能。
5月26日,江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印发《江苏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苏金管规〔2025〕2号),为强化全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担保公司行为,防范融资担保行业风险,促进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引导行业服务实体经济。
6月7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武汉市推动科技金融高质量发展 加快建设全国科技金融中心行动方案(2025-2027年)》(武政办〔2025〕67号),提出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推广科技担保“4222”新型政银担合作体系,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联合银行机构、各区,在科技企业集中的楼宇和园区推广“园区贷”业务模式。鼓励担保机构开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和中长期研发融资等担保产品。
6月12日,陕西省发展改革委、陕西金融监管局联合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粮食和储备局印发《关于摸排农林业及粮食收购经营主体融资需求的通知》,依托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全面梳理摸排各农业产业链上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的融资需求,引导银行、政府性担保机构精准对接,合力解决涉农经营主体融资需求。
6月16日,湖南省科技厅、湖南省委金融办等六部门联合印发《湖南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贷款风险实施办法》,旨在为加快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推动建立轻资产债权融资模式,破解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题,推动湖南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知识价值贷款风险补偿工作按照“政府引导、上下联动、风险分担、企业受益”的原则,由省级和实施区域对合作银行发放的信用贷款所产生的不良贷款本金,以及合作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所产生的逾期未清偿本金进行有限补偿。
6月17日,武汉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防范非持牌担保公司违规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的风险提示》。近期,我局发现部分非持牌担保公司涉嫌从事融资担保业务,此类行为不仅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也给广大群众带来极大的财产安全隐患。请广大金融消费者高度警惕非融资担保公司违规从事融资担保业务风险,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选择符合法律规定的融资担保公司进行合作,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6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六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提振和扩大消费的指导意见》,推出19项重点举措强化消费领域金融服务,其中提出:深入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鼓励因地制宜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简化审批流程,促进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企业创业增收。鼓励利用政府性融资担保增信措施,支持更多消费领域贷款投放。
6月20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召开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会计和税收问题座谈会。来自广东、山东、湖北、北京、江苏、四川、陕西等7省合作机构和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公司、江西省九江市融资担保机构的代表,与融担基金财务管理部、担保业务三部围绕代偿补偿支出认定、财政风险补偿资金核算、代偿资产核销纳税处理、应收代偿资产转让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交流了相关意见和建议,旨在为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财税问题研究,促进行业财务管理规范。
6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党委金融办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宁夏绿色金融支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目录》(宁发改环资〔2025〕436号),从物质供给类生态产品、文化服务类生态产品、经营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咨询服务等4个方面,明确金融重点支持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目录。
6月22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财政金融联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旨在为推进落实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构建科学精准高效的财政金融保障体系,联动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措施》提出,推进实施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奖励、保费补贴政策等多方面融资担保支持政策。
6月23日,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支持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协同创新的政策措施》(鲁宣发〔2025〕23号),旨在为探索文化和科技融合的有效机制,加快发展新型文化业态,实现文化建设数字化赋能、信息化转型,现就支持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协同创新。
6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旨在为深入实施国家软件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信息服务业对全市经济稳增长的引擎作用,推动我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措施》提出,要降低软信业企业融资成本。发挥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软信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单户担保额度上限为3000万元。
6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2025年全国中小企业服务月第七届数字普惠金融大会”召开。本届大会主题为“数智新动能,普惠新未来”。会上,《中国数字金融发展报告(2024)》新书发布暨《中国数字金融发展报告(2025)》编撰启动仪式正式举行,同时还举行了2025年全国中小企业服务月“数字普惠金融创新成果”发布仪式。山东投融资担保集团申报的金融科技创新项目——“基于数电发票数据驱动的科创企业信用评价模型”,作为本次大会评选中担保行业唯一入选的创新项目,从众多参评项目中脱颖而出,荣获“数字普惠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成果”奖项。
6月2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天津市支持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旨在为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创业投资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作用,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措施》提出,创新科技担保和风险补偿模式。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相关科技型企业提供担保和增信服务,发挥天津市融资担保发展基金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再担保作用,提高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的风险分担比例。研究制定普惠型小微企业首笔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政策,探索建立多方参与的知识产权融资风险共担模式,对科技创新类小微企业给予支持。
7月9日,四川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四川省“失联”“空壳” 地方金融组织名单的公示(第三批)》,其中:小额贷款公司2家,典当行21家,融资担保公司5家。
7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官网公开《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499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从持续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引导地方金融组织聚焦主责主业两方面,对提案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有关农业项目的提案》提出了协办意见,其中: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亦有提及。
8月1日,河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发布未经许可在经营范围中使用涉地方金融组织字样市场主体名单的公告》。截至2025年6月,我省240家市场主体未经许可在经营范围中使用涉地方金融组织字样,其中,违规使用“小额贷款”字样4家、“融资担保”字样225家、“融资租赁”字样7家、“商业保理”字样1家、“典当”字样3家。现将相关市场主体名单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上述市场主体不得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应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
8月4日,广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警惕冒用地方金融组织名义开展非法金融活动的风险提示》。近期,我市发生多起不法分子采用伪造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资质文件、仿冒其官方网站(或应用程序,即APP)和直接冒用企业工作人员名义等手段从事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甚至实施诈骗犯罪行为。上述情况不仅严重损害我市地方金融组织的声誉,对广大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造成威胁,同时破坏金融市场稳定秩序,影响社会经济的健康安全。为防范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避免公众利益受到侵害,作出如下风险提示:一是提高警惕,机构资质要核实。二是守住钱袋,涉及转账要谨慎。三是保存证据,及时报案莫迟疑。
8月5日,湖南省政府主办的“潇湘会客厅”节目开播,本期主题“金融护航湖南高质量发展”,湖南省委金融办副主任罗栋受邀访谈回答“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互为主体,是经济活力与韧性的重要源泉,但是融资难、融资贵,常常困住中小企业发展的“手脚”。针对这一难题,湖南金融系统是如何打通融资堵点,扩大融资覆盖面的?”问题时表示,加大对民营经济、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是我们金融系统的重要使命和重点任务。这些年,我们主要从4个方面发力,缓解民营经济、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一是扩大融资规模。二是优化融资结构。三是拓宽融资渠道。我们积极引导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组织为民营经济、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截至6月末,全省融资担保在保余额2300亿元,年化综合费率(名单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至0.76%,同比下降52.2%;小额贷款公司新增贷款156.3亿元,同比增长4%;商业保理公司受让应收账款余额74.4亿元,同比增长46%。四是清理拖欠账款。同时创新开发金融产品。引导地方金融组织发挥拾遗补缺作用。
8月26日,甘肃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对地方金融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进行公示的公告》,涉及事项包括融资担保公司现场检查、区域性股权市场现场检查、典当行现场检查等3项。
9月15日,重庆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仁信融资担保公司等14家机构存在长期未按照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且经监管部门责令整改后仍未改正,违反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现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10月20日,湖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融资担保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旨在为推动我省融资担保行业高质量发展,构建结构合理、竞争有序、运行稳健的融资担保体系。
12月2日,新疆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2024年度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结果的通报》,其中:A级14家,B级38家,C级12家,D级12家。
12月19日,福建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印发《福建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工作指引》《福建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工作指引》的通知(闽金融〔2025〕17号)。
12月24日,福建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公布动态更新后正常经营的融资担保公司等八类地方金融组织名单的公告》,公布了截至2025年11月末福建省动态更新后纳入正常经营的融资担保公司205家、小额贷款公司90家、融资租赁公司121家、商业保理公司52家、典当行284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3家、区域股权交易中心2家、地方交易场所9家。
12月29日,江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公布2024年度融资担保机构监管评级合格名单的通告,涉及机构181家。
融资租赁公司
1月9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更新非正常经营类融资租赁公司名单的公告》,将截至2024年末非正常经营类融资租赁公司名单面向社会公告,共846家融资租赁公司在列。
1月15日,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河南省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制造业企业采用直接融资租赁设备方式实施的技改项目,按照融资租赁合同额的2%给予不超过2年的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最高200万元。
1月2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金规〔2025〕3号)下发,旨在为全面评估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有效实施分类监管,促进金融租赁公司稳健经营和规范发展,持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2月25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召开,深圳市市长覃伟中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其中政府报告明确表示将全力推进重大合作平台建设,推动优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地,挂牌运营国际船舶登记中心,高标准建设跨境电商、融资租赁、财税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前海实际利用外资200亿元以上。
3月6日,安徽省委金融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联合印发《推进融资租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从提升重点产业领域融资租赁服务、健全产融对接机制、加快融资租赁业务创新发展等7个方面,提出20条举措,推动融资租赁业市场渗透率不断提高、创新服务能力显著增强。
3月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印发《关于规范金融租赁公司车辆零售租赁业务的通知》(津金规〔2025〕1号),旨在为规范金融租赁公司车辆零售租赁业务经营行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
3月11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大力提振和扩大消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提出要加大融资租赁支持设备更新,2025年融资租赁投放规模达到400亿元。
3月19日,总规模50亿元的武汉工业技改金融租赁资金池设立,将专项支持武汉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融资需求,助力产业转型升级。
3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体育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强调,要充分发挥债券市场融资功能,构建资金配置高效的股权融资模式,提高体育产业发展保险保障水平,提供灵活融资租赁服务,支持优势企业、优势品牌和优势项目“走出去”,为体育产业发展提供多元化一揽子金融服务。
3月2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印发《银行业保险业养老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金办发〔2025〕26号)。《方案》指出,鼓励金融租赁公司等开展医养康养等设备融资租赁业务,支持信托行业提供养老金融服务,促进养老产业发展。
3月28日,天津市分局指导天津市自律机制发布《金融租赁公司向其设立的项目公司进行外币直接借款实施细则》,将对促进融资租赁等特色金融高质量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4月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若干举措的通知》(粤府办〔2025〕8号)。《通知》提出,提高县域国有企业融资能力,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适当对县域功能性国企债券增信业务给予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创新城乡建设投融资方式方法,建立完善农产品订单、应收账款、存货等形式的抵质押、流转、评估服务机制,为县域优质项目担保增信。
4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措施》指出:支持技术创新。建设一批专精特新赋能中心,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支撑、项目对接、中试服务等。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改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和融资租赁补贴支持,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给予核定项目投资10%、最高1亿元的支持。
4月22日,《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5年第1号)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理财公司以及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4月24日,工信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医药工业数智化转型实施方案(2025—2030年)》,其中提到,统筹国家科技项目渠道加大对医药工业数智化转型的支持。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引导金融机构为医药工业数智化转型项目提供中长期贷款、供应链金融、融资租赁、上市辅导等金融服务。
4月27日,武汉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手机分期租赁业务的风险提示及倡议的函》。近年来,网上分期租赁手机受到部分消费者青睐,由该业务模式引发的诉讼、投诉、信访事件呈上升趋势。经查询“人民法院案例库”,截至2025年3月末,该类业务合同关系均被判定为租赁关系而非融资租赁关系。为保护各方合法权益,降低潜在社会风险,现就手机分期租赁业务相关风险提示及倡议。
5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25年5月15日起,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不含已执行5%存款准备金率的金融机构),下调汽车金融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存款准备金率5个百分点。
5月27日,天津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旨在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推动融资租赁公司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
6月3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广东省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四十四条提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海洋产业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优化信贷投向和结构,开展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和在建船舶、远洋船舶、深远海养殖装备等抵押、质押贷款业务。
6月1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开出3张罚单,其中两张均涉及同一金融租赁公司,个人和机构合计处罚金额接近百万元。处罚信息显示,被处罚机构为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处罚案由包括违规以公益性资产作为租赁物、违规开展在建工程售后回租业务、违规新增非设备类售后回租业务等。
6月16日,江苏省财政厅发布《江苏省制造业融资租赁财政贴息实施方案(2025年)》,旨在引导融资租赁行业加力支持江苏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其中提出: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直接融资租赁业务(含直接租赁转售后回租,)实施财政贴息。
6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六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提振和扩大消费的指导意见》,推出19项重点举措强化消费领域金融服务,其中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拓宽资金来源,扩大消费信贷规模。
6月19日,由科学城租赁作为原始权益人发行的“金元-国君-科学城租赁大湾区智造融合(第二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低空经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成功设立,本次发行为全国首单低空经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6月2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天津市支持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旨在为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创业投资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作用,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措施》提出,创新科技租赁服务模式。支持租赁公司有效发挥“融物+融资”服务功能,创新业务服务模式,为相关科技型企业提供关键设备、精密器材等租赁服务。
7月24日,广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修订发布《广东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旨在为加强监督管理,规范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行为,推动全省融资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7月30日,湖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新增第三批及调整第一批、第二批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监管“白名单”的公告》,其中:第一批25家,第二批5家,第三批8家。
8月1日,河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发布未经许可在经营范围中使用涉地方金融组织字样市场主体名单的公告》。截至2025年6月,我省240家市场主体未经许可在经营范围中使用涉地方金融组织字样,其中,违规使用“小额贷款”字样4家、“融资担保”字样225家、“融资租赁”字样7家、“商业保理”字样1家、“典当”字样3家。现将相关市场主体名单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上述市场主体不得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应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
8月4日,天津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公示2025年第二季度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公司退出名单的公告》,其中:融资租赁公司17家,商业保理公司61家。
8月5日,甘肃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拟退出“失联”“空壳”及严重违规经营地方金融组织名单(第三批)的公示》。其中:小额贷款公司120家,典当行53家,融资担保公司26家,融资租赁公司3家。
8月15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金管罚决字〔2025〕1号),亿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裕华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2家公司因未按规定报送经营信息,依据《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向上述2家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分别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8月19日,天津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名称或经营范围内含有地方金融组织字样但无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经营主体名单的公告》,主要是结合2024年以来我市开展涉地方金融组织相关经营主体排查情况及日常监管情况,现将注册地在天津,名称或经营范围内不当使用“融资担保”“典当”“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字样的经营主体和前期已退出行业但未及时办理名称、经营范围变更或注销登记的经营主体名单165家予以公告。
8月27日,江西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督促2025年第一批“失联”“空壳”地方金融组织退出行业的公告》,涉及机构25家,其中:小额贷款公司14家,融资担保公司3家,典当行2家,融资租赁公司5家,保理公司1家。
8月27日,天津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失联”“空壳” 地方金融组织的公示(第一批)》,涉及机构82家,其中:小额贷款公司6家,融资租赁公司76家。
9月4日,重庆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重庆市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非正常经营融资租赁公司名单的公告》,涉及机构5家。
10月20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非正常经营类融资租赁企业违规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风险提示》。近期,我局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部分融资租赁企业已被公示为非正常经营类融资租赁企业,但仍违规开展个人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为切实保护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提升金融风险防范意识,现向社会公众公布该部分风险企业名单,涉及机构5家。
10月23日,重庆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旨在为弥补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管短板,填补监管空白,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规范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10月27日,江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动态更新江苏省正常经营融资租赁公司名单的通告》《关于动态更新江苏省正常经营商业保理公司名单的通告》,涉及正常经营的融资租赁公司115家,商业保理公司77家,现予公布。
11月16日,天津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天津市建设国际一流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6-2030年)》,旨在为进一步发挥融资租赁服务实体经济作用,高水平建设国际一流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促进我市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以金融之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12月1日,重庆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失联”“空壳”地方金融组织名单的公示(第三批)》,涉及融资租赁公司13家,商业保理公司6家。
12月19日,江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印发《江苏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旨在为加强全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规范融资租赁经营行为,防范化解相关金融风险,促进全省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商业保理公司
1月10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依据市场监管部门的企业登记信息公布了2018年12月至2024年12月,上海市共有275家商业保理公司通过注销、吊销、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再使用“商业保理”相关的字样退出上海市商业保理行业。
1月10日,由广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指导,广东省商业保理协会、广州市商业保理行业协会联合主办的“2025商业保理行业高质量发展会议暨协会成立十周年座谈交流会成功召开”在广州成功召开。
2月20日,中铁资本保理公司中铁供应链金融平台供应商注册数量突破50000家。截至目前,供应链金融平台累计服务中国中铁二级单位36家、三级单位306家。
2月25日,国富保理“企业融资画像分析”数据产品获得了深圳数据交易所《数据(商品)上市证书》,意味着该产品正式公开流通交易。
2月26日,安徽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印发《安徽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皖金管〔2025〕9号),旨在为加强安徽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规范商业保理公司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
2月28日,由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主办的“商业保理专委会第九次(2025)主任办公会”在陕西西安成功举行。会议系统总结了商业保理专委会2024年各项工作,对2025年的重点工作进行了规划,探讨了行业最新状况和发展趋势,以及新监管形势的应对之策。
2月28日,陕西省商业保理行业协会成立大会暨揭牌仪式在西安索菲特人民大厦成功举办。
2月28日,深圳市委金融办公布2024年深圳商业保理行业服务实体经济典型案例。商业保理企业主要针对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基于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保理融资、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等服务,在金融体系中发挥毛细血管作用。目前,深圳市商业保理行业综合实力名列全国前茅,与上海、天津同列行业前三甲。2024年,深圳市商业保理行业坚守应收账款管理本位,充分发挥行业特色优势,积极满足产业链上下游大量中小微企业的应收账款融资需求,服务先进制造、跨境电商、现代物流等重点产业领域有力有效。为进一步发挥带头示范作用,从各公司申报的案例中,筛选出十二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3月10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公布了从2024年6月至2025年2月,深圳市通过注销、吊销、除名、变更名称和(或)经营范围退出商业保理行业累计816家商业保理公司的名单。
3月14日,江苏省政府发布《关于加强财政金融协同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提出财政金融协同支持实体经济二十条,其中在助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部分提出“支持规上工业企业运用保理方式缓解应收账款资金占用压力,省财政给予保理利息补贴”。
3月28日,由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主办的第五十九期“保理行业业务水平考试(NFCC)培训”线下课程及考试在武汉成功举行。
4月11日,由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简称:商业保理专委会)主办,泰安市国泰民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办的“第十届商业保理创新案例评审会”在山东省泰安市成功举行。
4月24日,由成都市供应链金融协会主办的“2025第四届西部商业保理行业发展论坛”在成都成功举办。本届论坛以“数字驱动与科技赋能:构建商业保理高质量发展新生态”为主题,共同探讨数字驱动与科技赋能下商业保理行业的创新路径与实践。
4月2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同商事调解中心和陆家嘴商业保理纠纷调解工作室的揭牌成立。
4月28日,海南省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协会在海口市举办揭牌成立大会。协会由省内15家融资租赁公司,26家商业保理公司共同组建,注册地在海口江东新区,行业主管部门为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5月9日,浙江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浙江省纳入监管商业保理企业名单》。截至2024年12月,涉及机构5家。
5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广东省人民政府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的意见》。《意见》提及:创新发展国际租赁和保理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理公司依法合规探索发展国际保理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5月16日,由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主办的“第六期商业保理行业团体标准实务操作培训班”在重庆成功举行。本期培训围绕解读《商业保理术语》《商业保理业务规则》《商业保理合同准则》《商业保理公司合规管理操作指引》《未来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操作指引》《再保理、双保理和联合保理业务操作指引》等多项团体标准展开。
5月23日,长三角商业保理行业发展座谈会在江苏无锡召开。 本次会议以"树立行业形象、彰显保理价值"为主题, 沪苏皖及无锡等地监管部门相关领导、长三角商业保理联盟成员代表及行业专家等近百人参加会议。
6月16日,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亚洲区总监林晖先生访问东盟银行(IPU BANK),就国际保理业务合作与东盟银行(IPU BANK)高层领导进行深入交流。此次访问旨在推动柬埔寨及东盟保理市场的发展,增强东盟银行及其他本地银行与国际保理组织的合作。
6月18日,“推动贸易信用保险与商业保理协同创新 助力内外贸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研讨会在雄安新区顺利举行。此次研讨会旨在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发挥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作用助力提高内外贸一体化水平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促进贸易信用保险与商业保理深度融合,助力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以及账款拖欠等发展难题。
6月23日,郑州航空港区财政金融局就《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金融机构集聚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办法》提到,对新设立或迁入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在5亿元以上(含)的,给予100万元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5亿元的,给予50万元落户奖励。鼓励发展供应链金融。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业务获得融资的,最高按实际支付融资费用70%的比例给予费用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每类资助最高100万元。
7月30日,湖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新增第三批及调整第一批、第二批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监管“白名单”的公告》,其中:第一批25家,第二批5家,第三批8家。
8月1日,河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发布未经许可在经营范围中使用涉地方金融组织字样市场主体名单的公告》。截至2025年6月,我省240家市场主体未经许可在经营范围中使用涉地方金融组织字样,其中,违规使用“小额贷款”字样4家、“融资担保”字样225家、“融资租赁”字样7家、“商业保理”字样1家、“典当”字样3家。现将相关市场主体名单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上述市场主体不得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应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
8月4日,天津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公示2025年第二季度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公司退出名单的公告》,其中:融资租赁公司17家,商业保理公司61家。
8月5日,湖南省政府主办的“潇湘会客厅”节目开播,本期主题“金融护航湖南高质量发展”,湖南省委金融办副主任罗栋受邀访谈回答“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互为主体,是经济活力与韧性的重要源泉,但是融资难、融资贵,常常困住中小企业发展的“手脚”。针对这一难题,湖南金融系统是如何打通融资堵点,扩大融资覆盖面的?”问题时表示,加大对民营经济、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是我们金融系统的重要使命和重点任务。这些年,我们主要从4个方面发力,缓解民营经济、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一是扩大融资规模。二是优化融资结构。三是拓宽融资渠道。我们积极引导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组织为民营经济、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截至6月末,全省融资担保在保余额2300亿元,年化综合费率(名单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至0.76%,同比下降52.2%;小额贷款公司新增贷款156.3亿元,同比增长4%;商业保理公司受让应收账款余额74.4亿元,同比增长46%。四是清理拖欠账款。同时创新开发金融产品。引导地方金融组织发挥拾遗补缺作用。
8月19日,天津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名称或经营范围内含有地方金融组织字样但无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经营主体名单的公告》,主要是结合2024年以来我市开展涉地方金融组织相关经营主体排查情况及日常监管情况,现将注册地在天津,名称或经营范围内不当使用“融资担保”“典当”“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字样的经营主体和前期已退出行业但未及时办理名称、经营范围变更或注销登记的经营主体名单165家予以公告。
8月27日,江西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督促2025年第一批“失联”“空壳”地方金融组织退出行业的公告》,涉及机构25家,其中:小额贷款公司14家,融资担保公司3家,典当行2家,融资租赁公司5家,保理公司1家。
12月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金规〔2025〕25号),旨在引导金融租赁公司聚焦主责主业,发挥特色金融功能,规范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升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办法》聚焦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的特色功能,强调以租赁物为核心,以直接租赁业务的流程及其管理要求为主线,兼顾售后回租、经营性租赁等其他业务特征,分别作出相应规定。同时,细化尽职调查、审查审批、合同订立与执行、租后管理等全流程操作规范,提升金融租赁公司经营活动的规范性;强化了风险防控,针对融资租赁业务的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操作风险等重点风险领域,以及对经营性租赁资产管理、境外业务管理、员工行为管理中的关键环节提出相应风险管理要求。《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12月5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深圳金创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移出深圳市非正常经营类融资租赁公司名单的公告》。
12月15日,陕西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陕西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和关于《陕西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2月26日,安徽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印发《安徽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皖金管〔2025〕8号),旨在为加强对安徽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健康运行和规范发展。
4月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促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质量发展提升监管质效的指导意见》,旨在为进一步强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促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质量发展,在新形势下更好地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救助和逆周期调节的功能作用。其中提出,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相关监管政策,严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任何形式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加强关联交易监管,防范利益输送、监管套利。强化对分支机构监管,推动提升分支机构风险防控与内控合规管理水平。
4月22日,《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5年第1号)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理财公司以及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6月7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武汉市推动科技金融高质量发展 加快建设全国科技金融中心行动方案(2025-2027年)》(武政办〔2025〕67号),提出争取社保基金、保险资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企业风险投资(CVC)、银行理财子公司、信托公司等在我市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或者参与基金出资,打造涵盖种子基金、天使基金、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的科技创新基金矩阵。
6月12日,国务院国资委官网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参与AMC债权转让问题的咨询”的答复,明确指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让不属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的规范范围,不需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6月26日,以“创见·数智”为主题的2025阿里资产年度峰会在杭州阿里巴巴西溪园区举行。阿里资产以峰会为契机,汇聚行业领袖、专家学者及企业代表,围绕资产交易市场的新趋势、新技术与新生态展开深入探讨,共绘行业未来蓝图。会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围绕“新不良资产市场与政策趋势”发表重磅演讲,从全链条视角重新定义不良资产市场边界,揭示债权人市场五大核心特征,并前瞻政策改革方向,为资产处置行业提供了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价值的思考框架。
7月1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2025〕16号),旨在为规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规范健康发展,防范化解区域性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
10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内蒙古自治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旨在为规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我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规范健康发展,防范化解区域性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
区域性股权市场
2024年12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4〕18号公布金融行业推荐性标准《期货经纪合同要素》(JR/T?0100—2024)、《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备份能力规范》(JR/T?0059—2024)、《证券期货业数据模型?第5部分:期货公司逻辑模型》(JR/T?0176.5—2024)、《区域性股权市场分布式数字身份技术规范》(JR/T?0325—2024)、《区域性股权市场企业、产品和投资者编码规范》(JR/T?0326—2024),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月17日,江苏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促进江苏省区域性股权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据悉,该《意见》已于2024年12月31日正式印发,是国内首个针对区域性股权市场高质量发展的省级层面系统性政策文件。根据《意见》,到2030年,力争把区域性股权市场打造成为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私募股权投融资平台、全省重要的中小企业上市孵化培育基地、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地方金融基础设施。
2月28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0368号“关于开展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集中登记托管的建议建议”的答复。目前,中国证监会正在研究制定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业务有关规范性文件,明确有关业务规范和监管要求,进一步提升公信力。该规范性文件已于2023年10月至11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国证监会将在吸收各方意见予以完善后,按立法程序正式发布。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不断完善区域性股权市场证券登记、托管、转让、质押等制度规范,协调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指导区域性股权市场提供便民高效的相关服务,同时与市场监管机关等相关部门协调沟通,推进相关非上市股份公司的市场主体登记与区域性股权市场股份登记的衔接。
5月1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八部门印发《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措施》(金发〔2025〕21号)。《措施》着重发挥监管、货币、财税、产业等各项政策合力,从增加融资供给、降低综合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提高支持精准性、落实监管政策、强化风险管理、完善政策保障、做好组织实施等八个方面,提出23项工作措施,其中:支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指导辖内区域性股权市场不断提升面向小微企业的规范培育、股权融资等服务能力。
6月6日,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江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印发《江苏省“专利产业化+认股权”工作方案》(苏知发〔2025〕42号),旨在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金融工作和知识产权工作的部署要求,深入实施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高质量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积极探索认股权在专利产业化领域的有效应用,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促进专利成果转化运用和产业。
6月2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天津市支持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旨在为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创业投资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作用,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措施》提出,创新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模式。支持天津区域性股权市场争取认股权综合服务试点,为相关科技型企业提供认股权非公开发行、登记确权、交易转让、估值定价和行权代办等配套服务,拓展认股权服务应用场景。支持天津区域性股权市场实施新三板挂牌绿色通道和公示审核机制,有效缩短企业新三板挂牌审发时间。
6月30日,北证专精特新指数正式发布,北交所开启“双指数”时代。发挥北交所承上启下作用,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协调发展。进一步完善北交所、新三板与区域性股权市场规则对接、标准统一,支持企业接续发展、高质量发展。
6月30日,OTC在线公众号发布2025年6月中国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展概述,全国35家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的非上市股份公司合计为16144家。其中: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2870家;齐鲁股权交易中心2536家;山西股权交易中心1574家;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1550家;雄安股权交易所889家;湖南股权交易所846家;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741家;广东股权交易中心684家;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595家;陕西股权交易中心562家;重庆股份转让中心358家;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313家;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298家;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296家;中原股权交易中心283家;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254家;辽宁股权交易中心181家;海南股权交易中心165家;海峡股权交易中心156家;江苏股权交易中心154家;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145家;新疆股权交易中心123家;宁波股权交易中心122家;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121家;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118家;贵州股权交易中心50家;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46家;吉林股权交易所32家;宁夏股权托管交易中心18家;大连股权交易中心17家;北京股权交易中心14家;甘肃股权交易中心12家;云南省股权交易中心12家;青海股权交易中心7家;哈尔滨股权交易中心2家。
8月26日,甘肃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对地方金融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进行公示的公告》,涉及事项包括融资担保公司现场检查、区域性股权市场现场检查、典当行现场检查等3项。
10月29日,福建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取消部分地方交易场所业务资质的公告》,为全面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相关风险,根据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精神及金融监管总局等三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依照《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取消海西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等3家地方交易场所业务资质。
11月18日,湖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湖南省地方金融组织重点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湘金管发〔2025〕17号),旨在为贯彻落实《湖南省加快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攻坚战总体方案》,强化我省地方金融组织重点从业人员信用管理,规范从业行为,提升从业人员诚信水平,推动地方金融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报告机制工作办法》(新金贵〔2025〕4号),旨在进一步健全我区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提升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识别、早处置能力,切实维护我区经济金融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信息由宁夏小额贷款同业协会整理,行业归口信息部分有重叠)
